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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3-19浏览次数:字号:[ ]
  

 

苏民发[2010]4号

  

关于做好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市民宗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经省政府同意,在今年5月下旬召开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大会,对我省五年来各条战线涌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进行表彰。现将评选表彰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名额和形式

  大会表彰2005年以来全省各条战线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建设中涌现出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共80个,其中模范集体30个,模范个人50名(表彰名额分配见附表一)。模范集体颁发奖牌,模范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全省受国务院和省政府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代表和模范个人均赴宁参加表彰大会。

  二、模范集体、模范个人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

  2、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为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和睦、社会稳定和谐做出贡献。

  3、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在发展江苏少数民族经济和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为民族地区培养人才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4、创新民族工作新思路、新机制,在少数民族乡镇、村组“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民族工作和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三、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的评选要求

  1、评选模范集体与模范个人要充分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和典型性。

  2、评选的模范个人中,既要有少数民族又要有汉族。同时要有一定数量的妇女代表。

  3、要把积极扶持和帮助民族聚居乡镇、村组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扎实推进城市民族工作,为我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作出贡献与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作为表彰的重点,给予优先考虑。

  4、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评选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市、厅级单位一般不参加模范集体的评选,副市级(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模范个人的评选,各市推荐的县处级干部总数不超过模范个人总数的1/3。

  5、曾经受到国务院、省政府表彰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可以继续参加此次评选。去年受国务院表彰的对象,因属同一表彰时段的模范,不再作为本次省政府表彰的对象。

  6、长期在苏工作的外省少数民族群众,在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中作出贡献的,在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同样具有评选资格。

  四、评选工作的时间与程序要求

  1、为确保评选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评选办设在省民委。

  2、全省的表彰名额分配到各市和相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评选条件要求推荐上报对象。推荐人选经市政府(或省级机关部门)领导认可后,填写《推荐表》(见附件二、三,可从江苏民族宗教网站下载),于2010年4月10日前报省民委评选办初审。经初审同意后,由各市(厅)采取适当方式对推荐单位和人选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公示期间群众反映问题且查证属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评选资格。公示合格的,在4月25日前将《推荐表》加盖市政府(厅局)印章后正式报省民委评选办。

  3、2010年4月30日前,由省评选办综合各地各单位推荐情况报省政府审批。

  4、2010年5月10日前,省评选办完成对拟受省政府表彰的模范集体、模范个人在相关媒体上公示。

  五、对评选工作的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省政府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层次高、要求严。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迅速行动。评选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涉及其他部门需要协调的,要及时请分管领导出面,确保推荐评选工作领导有力、组织得力。

  二要严格工作程序,确保评选质量。为确保表彰模范的广泛性、代表性和典型性,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采取自下而上、民主推荐的方式确定推荐对象。对推荐的模范个人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在省评选办初审同意后,由各市民宗局根据干部管辖权限,报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并书面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对推荐的模范集体或个人中的企业单位和企业负责人,要征求所在地工商、税务部门意见。

  三要认真报送模范事迹材料。事迹材料是评选工作的基本依据,报送材料要坚持实事求是,不人为拔高,具有鲜明的个性特色,体现先进性和典型性。

  四要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要抓住评选表彰契机,进一步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深化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加大党的民族理论、政策法规和民族知识的宣传,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生动事迹感染人、鼓舞人、激励人,推动江苏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省民委评选办联系人:刘邵英、赵华(政策法规处,电话:83580565)。上报材料邮寄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83号10号楼,省民委政策法规处收。邮编:210003。电子邮箱:zfc5580@163.com。

  附件:(附件下载)

  1、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名额分配表

  2、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大会模范集体推荐表

  3、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大会模范个人推荐表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民族  团结 表彰  通知

  

  抄送:省政府,省教育厅、公安厅、省农委、财政厅、民政厅、文化厅、体育局、省委党校、省民委委员制单位办公室

  江苏省民委办公室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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