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JS000000MW-CF-0006 |
名称 |
对宗教团体未按规定办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手续,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规章:《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3号,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宗教团体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手续,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处罚程序 |
见流程图 |
处罚种类 |
责令撤换主管人员、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
实施主体 |
省宗教局宗教一处(佛、道、伊)、宗教二处(天、基) |
办公地点 |
南京市中山北路283号10号楼 |
监督电话 |
025-83580575(一处)025-83580580(二处) |
对宗教团体未按规定办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手续,或者备案时
弄虚作假的处罚的流程图
事项编码:JS000000MW-CF-0006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办理部门:江苏省宗教局 服务电话:83580575(佛道伊)83580580(天基)
办理地点: 南京市中山北路283号10号楼 监督投诉电话:833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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