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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SJ006-F0100-2009-006  生成日期:2009-07-07  公开日期:2009-07-07
  信息名称:对宗教团体未按规定办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手续,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文件编号: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权力的通知  发布机构:省政府法制办
  内容概述:、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




























编码


JS000000MW-CF-0006


名称


对宗教团体未按规定办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手续,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法律依据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规章:《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3号,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宗教团体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手续,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程序


见流程图


处罚种类


责令撤换主管人员、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实施主体


省宗教局宗教一处(佛、道、伊)、宗教二处(天、基)


办公地点


南京市中山北路283号10号楼


监督电话


025-83580575(一处)025-83580580(二处)


对宗教团体未按规定办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手续,或者备案时


弄虚作假的处罚的流程图


事项编码:JS000000MW-CF-0006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办理部门:江苏省宗教局         服务电话:83580575(佛道伊)83580580(天基)


办理地点: 南京市中山北路283号10号楼    监督投诉电话:833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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