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JS000000MW-CF-0003 |
名称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处罚程序 |
见流程图 |
处罚种类 |
取缔、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实施主体 |
省宗教局宗教一处(佛、道、伊)、宗教二处(天、基) |
办公地点 |
南京市中山北路283号10号楼 |
监督电话 |
025-83580575(一处)025-83580580(二处)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的流程图
事项编码:JS000000MW-CF-0003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办理部门:江苏省宗教局 服务电话:83580575(佛道伊)83580580(天基)
办理地点: 南京市中山北路283号10号楼 监督投诉电话:833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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