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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SJ006-F0100-2009-003  生成日期:2009-07-07  公开日期:2009-07-07
  信息名称: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  文件编号: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权力的通知  发布机构:省政府法制办
  内容概述: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




























编码


JS000000MW-CF-0003


名称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程序


见流程图


处罚种类


取缔、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省宗教局宗教一处(佛、道、伊)、宗教二处(天、基)


办公地点


南京市中山北路283号10号楼


监督电话


025-83580575(一处)025-83580580(二处)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的流程图


事项编码:JS000000MW-CF-0003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办理部门:江苏省宗教局      服务电话:83580575(佛道伊)83580580(天基)


办理地点: 南京市中山北路283号10号楼    监督投诉电话:833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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