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码 |
JS000000MW-QT-0006 |
|
名称 |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计划及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审核 |
|
法律依据 |
1、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65项,项目名称: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计划及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审批,实施主体:国家宗教局。 2、规章:《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1998年11月19日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安部颁发)第十八条:地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按以下程序申请和报批: 地方宗教院校须提前六个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下一学年度的聘用计划,包括聘用人数、教授课程、课时安排和在华工作期限等内容,并说明拟聘人员的个人情况及所属机构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对宗教院校的聘用计划提出意见后,报院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时将聘用计划抄送全国性宗教团体。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院校的聘用计划进行审核,在一个月内提出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在三个月内批复。批复期间,全国性宗教团体可就地方宗教院校的聘用计划提出意见。 |
|
办理部门 |
省宗教局宗教一处(佛、道、伊)、宗教二处(天、基)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中山北路283号10号楼 |
|
联系电话 |
025-83580575(一处)025-83580580(二处) |
|
监督电话 |
025—83324014 |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计划
及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审核外部流程图
事项编码:JS000000MW-QT-0006 事项类型:其他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宗教一、二处
办理地点:中山北路283号 10号楼 服务电话:83580575(佛道伊)83580580(天基)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83324014

申请人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宗教院校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3、拟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的计划(包括聘用人数、拟教授课程、课时安排和在华工作期限等内容);
4、宗教院校课程设置及其任课教师情况; 5、拟聘的外籍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学历证明、所服务的机构及派遣单位、经派遣单位审核的简历、派遣单位出具的无不良记录的证明。其中,拟聘担任语言教学的外籍专业人员,还应提供受过语言教学专门训练和从事过语言教学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