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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
JS000000MW-QT-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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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的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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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1、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64项,项目名称: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实施主体:国家宗教局、国家外专局。 2、规章:《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1998年11月19日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安部颁发)第十一条:地方宗教院校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聘用资格的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其申请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后送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会同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核查,签署意见后,由外事办公室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与国家宗教事务局对资格认可申请实行联合审批。对符合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条件的宗教院校,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签发《资格认可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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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省宗教局宗教一处(佛、道、伊)、宗教二处(天、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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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南京市中山北路283号10号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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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25-83580575(一处)025-83580580(二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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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25—83324014 |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初审外部流程图
事项编码:JS000000MW-QT-0005 事项类型:其他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宗教一、二处
办理地点:中山北路283号 10号楼 服务电话:83580575(佛道伊)83580580(天基)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83324014

申请人需提供的基本材料:
1、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申请表;
2、设立宗教院校的批文及简介;
3、管理机构介绍;
4、规章制度(外籍专业人员管理);
5、外事安保条件、接待能力说明; 6、外籍人员教学评估表、鉴定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