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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
JS000000MW-XK-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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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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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2、规章:《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2号,2005年4月21日施行)第十二条: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寺观教堂的审批程序办理,并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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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①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②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③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④有必要的资金; ⑤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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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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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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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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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省宗教局宗教一处(佛、道、伊)、宗教二处(天、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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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南京市中山北路283号10号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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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25-83580575(一处)025-83580580(二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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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见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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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
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除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外,同时提交下列材料(全部材料一式三份): ①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②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③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④必要的资金证明; ⑤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⑥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⑦所在地政府宗教部门同意设立的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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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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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http://www.jsmzzj.gov.cn/col/col36/index.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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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25—83324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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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网在线办理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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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设立审批流程图
事项编码:JS000000MW-XK-0004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宗教一、二处
办理地点:中山北路283号 10号楼 服务电话:83580575(佛道伊)83580580(天基)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83324014

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除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外,同时提交下列材料(全部材料一式三份): ①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②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③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④必要的资金证明; ⑤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⑥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⑦所在地政府宗教部门同意设立的书面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