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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SJ006-E0100-2009-003  生成日期:2009-07-07  公开日期:2009-07-07
  信息名称:宗教院校的设立审批  文件编号: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权力的通知  发布机构:省政府法制办
  内容概述: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


编码

JS000000MW-XK-0003

名称

设立宗教院校的审核

法律依据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对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立宗教院校的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规章:《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6号,2007年9月1日施行)第十条:全国性宗教团体拟设立宗教院校的,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拟设立宗教院校的,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对拟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

受理条件

(一)招生对象至少具备普通初级中学学历;
(二)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8%,其中至少50%为专职教师;
(三)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其建筑设施应保证教学和师生的宗教生活、日常生活、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四)有必要的教学设备,适用图书不少于2万册;
(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

是否收费

办理期限

30日

承诺期限

30日

办理部门

省宗教局宗教一处(佛、道、伊)、宗教二处(天、基)

办理地点

南京市中山北路283号10号楼

联系电话

025-83580575(一处)025-83580580(二处)

办理流程图

见流程图

服务指南

申请设立宗教院校,须填写《宗教院校筹备设立申请表》
1、办学章程及培养方案;
2、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情况说明说明;
3、必要的设立资金证明,办学经费主要来源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文件;
4、拟聘任老师、学校负责人和拟组建的管理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说明说明;已有校舍等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或拟建新建校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它有关材料

服务表格

常见问题解答

http://www.jsmzzj.gov.cn/col/col36/index.html

监督电话

025—83324014

外网在线办理链接

宗教院校的设立审核流程图

事项编码: JS000000MW-XK-0003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宗教一、二处

办理地点:中山北路283号 10号楼     服务电话:83580575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83324014

申请设立宗教院校,须填写《宗教院校筹备设立申请表》

1、办学章程及培养方案;

2、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情况说明说明;

3、必要的设立资金证明,办学经费主要来源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文件;

4、拟聘任老师、学校负责人和拟组建的管理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说明说明;已有校舍等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或拟建新建校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它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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