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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
JS000000MW-XK-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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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设立宗教院校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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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对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立宗教院校的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规章:《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6号,2007年9月1日施行)第十条:全国性宗教团体拟设立宗教院校的,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拟设立宗教院校的,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对拟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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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一)招生对象至少具备普通初级中学学历; (二)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8%,其中至少50%为专职教师; (三)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其建筑设施应保证教学和师生的宗教生活、日常生活、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四)有必要的教学设备,适用图书不少于2万册; (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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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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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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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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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省宗教局宗教一处(佛、道、伊)、宗教二处(天、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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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南京市中山北路283号10号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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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25-83580575(一处)025-83580580(二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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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见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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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
申请设立宗教院校,须填写《宗教院校筹备设立申请表》 1、办学章程及培养方案; 2、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情况说明说明; 3、必要的设立资金证明,办学经费主要来源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文件; 4、拟聘任老师、学校负责人和拟组建的管理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说明说明;已有校舍等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或拟建新建校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它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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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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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http://www.jsmzzj.gov.cn/col/col36/index.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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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25—83324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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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网在线办理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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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的设立审核流程图
事项编码: JS000000MW-XK-0003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宗教一、二处
办理地点:中山北路283号 10号楼 服务电话:83580575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83324014

申请设立宗教院校,须填写《宗教院校筹备设立申请表》
1、办学章程及培养方案;
2、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情况说明说明;
3、必要的设立资金证明,办学经费主要来源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文件;
4、拟聘任老师、学校负责人和拟组建的管理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说明说明;已有校舍等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或拟建新建校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它有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