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省宗教界构建和谐社会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7年1月)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反映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规律的新认识,也反映了我们党对执政规律、执政能力、执政方略、执政方式的新认识。当前,我省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正在快速发展,全面实现两个率先的目标正在全省各条战线轰轰烈烈地展开。这是一项需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支持和参与的伟大工程。我省宗教拥有400多万信徒,教职人员5000多名,有宗教活动场所5600座,覆盖我省全境,遍及城市农村,影响面广,能量巨大。如何让这样一支力量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为实现我省两个率先添砖加瓦,对在座各位来说,既是新的历史时期面临的新考验,也是各位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我省宗教界通过广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在大是大非面前,自觉维护国家利益;通过积极推进利世、和谐的思想建设,紧随社会快速发展的脚步;通过学习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纳入法制轨道;通过加强自身组织建设、人才培养和制度建设,提升了各地团体组织和场所的管理水平。同时,各教还通过开展扶贫济困、从事社会慈善和社会服务事业,履行了服务人群,服务社会的义务,为社会和谐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可以说,全省广大教职人员正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和使命感,积极投入构建我省和谐社会。我借这次座谈会机会,就更好发挥宗教界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作用,讲两点想法: 第一、 加强自身思想建设,内提素质,外树形象 构建和谐社会,宗教界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克服宗教内部不利于自身和谐和社会和谐的消极因素,进一步在社会上树立良好形象。 首先,要做知法、懂法、守法的教职人员。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知法、懂法、守法是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宗教界当然不例外,宗教界的领导们更要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的模范,这既是履行好义务、做好本质工作的内在要求,也是树立良好形象的必备条件。除了《宪法》和其他基本大法外,与我们联系密切的《宗教事务条例》更是每位教职人员必须入心、入脑、遵照执行的法规。《条例》中有九条赋予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教职人员享有的权益;也有八条规定了履行的义务,首先就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各宗教都应当依法管理自身事务、依法规范教职人员言行,以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新时代宗教教职人员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出现在信众面前。我们还要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引导信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改变过去组织、聚集信教群众的上访,甚至闹事的办法解决问题,自觉维护稳定的社会环境。 其次,做开明、进步的教职人员。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时代精神、促进教会不断进步的阐释。目前,宗教中确实存在一些保守、封闭、陈旧的观念,与时代发展相悖,不少信教群众的信仰素质较低,悲观厌世、消极迷信的思想在信徒中还大量存在,与文明进步格格不入,与社会发展背道而驰。教职人员有责任,给信众多提供一点慈悲宽容、清静自然、平等合作、爱的奉献等积极的、美好的思想观念,给人以向上、健康的精神力量;少一点医病赶鬼、追名逐利、所谓灵性充满等消极的、丑陋的东西。比如,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民生活水平亟待提高,如果只追求“来生”、“天国”的宗教理想,却对贫困的物质生活于不顾,就不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也不符合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理想追求。 第三,做政治成熟、头脑清醒教职人员。在国家和人民需要的时候,要义无返顾地、旗帜鲜明地维护国家尊严,同人民站在一起,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爱国爱教一直是我们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基本要求,特别在当前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下,西方敌对势力利用宗教问题加大对我“西化”、“分化”的力度,教职人员都必须坚持国家利益、中华民族整体利益至高无上的立场,同党和政府站在一起。教职人员在国内国际复杂形势面前,即使在认识一时有所不清的情况下,应当顾全大局,听党的话,听政府的安排,自觉地把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积极主动地担负起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使宗教活动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民族利益,协助党和政府一道对利用宗教进行的政治渗透和侵害国家主权的活动坚决斗争到底。 第四,做有道德修持的教职人员。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宗教本身具有道德追求特质,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吸取、凝聚世俗社会的公共道德规范,并反过来把世俗社会的公共道德观念纳入其神圣的领域,成了宗教戒命律令,产生巨大作用。 我们都清楚,由于宗教具有组织比较严密、凝聚力较强的特点,因而教职人员在信众中影响很大,师范效应极强,特别表现在思想道德素质方面。在宗教学识、组织协调等诸多方面素质中,道德素质是最重要的。也就是说,其他方面逊色一点,信众还可以原谅,道德缺失是对本教的亵渎,信众不可原谅,社会也不可原谅。许多教内不和谐的东西,各种矛盾纠纷,大都因教职人员的道德缺失而发,不仅影响其个人形象,更是对宗教界一种无形的伤害。我们的教职人员要“以戒为师”,坚守修持,使自身的心灵达到净化,使自身的行为符合宗教的规范,达到自我和谐,用自己的言行诠释教义,才能引导信教群众遵守教规,实践“众生平等”、“爱人如己”、“友善宽容”等理念,最终实现个人所信仰的宗教价值观念。 第二、展示宗教救济解困、慈悲为怀的特殊文化魅力 现代的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已不仅仅是一种活动或组织结构,而是成为一种新的社会价值观。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弘扬社会主义道德的条件下,宗教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已超越了施舍、恩赐的传统含义,而具有建立在人格平等基础之上的团结互助、互帮互爱、共同进步的新内涵。宗教界在这方面具有很大优势,同时也承担着沉甸甸的社会责任。我省宗教界如何在新的历史时期新阶段,把这项神圣事业做得更好,需要在坐各位思考、探索,付出更多努力,做得更好。就此谈三点不成熟的观点或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是转变观念、把我们的注意力更多地聚焦到如何回报社会,回报人群上来。宗教只有终极关怀不够,还需要提供现世关怀,应当终极关怀与现世关怀并重。我有个感觉,长期以来,无论是宗教团体,还是活动场所,都比较注重教堂寺观建设,多年来全省5000多处寺观教堂和固定处所的建筑质量和规模有了质的飞跃,即使在经济欠发达的苏北农村地区,其数量、规模都非常可观,确实是今非惜比。作为一任教职、一方信众想把佛的殿、神的家建设得好一点、美一点,无可厚非,应当予以理解。但是我们也应当注意,在基本完成了寺观教堂建设,而且经济状况越来越好的情况下,是否还要一味追求建筑的气势恢宏和富丽堂皇呢?可以不可以更多地关注现世的关怀呢?对社会公益事业、那些贫困弱势人群给予更多的关怀。汇集到宗教场所、团体的每一分钱,都凝聚着捐献者美好许托、祝愿,必须来之于民,用之于民,而且用之于社会公益慈善、行善积德,成全捐献者之大愿,是我们每位教职人员的责任。我们不能只看、只顾、只惠一己、一堂、一寺、一观,应当多看、多顾、多惠他人、社会。教会用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资金虽然没有比例要求,但大家如果算算帐,比例不会很大。我们要转变观念,转换焦点,把注意力集中到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上来,坚持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把有限的钱用于回报社会,多做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二是要把社会公益慈善活动作为事业来办,争取创出品牌,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宗教与生俱来的热衷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已经形成了特殊文化魅力。人们看宗教除了教堂寺观和教职人员外,就是宗教无偿的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社会公益事业包括很广,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参与、支持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投入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对于宗教可以涉足的社会公益事业,国家并没有限制,相反政府积极鼓励宗教去做。我省宗教界各省、市宗教团体应当根据自身现有条件和传统优势,集中精力、财力,做自己有能力做,而且能够做好、做出实效的社会公益事业。佛、道、伊、天、基五大教,都应当发掘资源,争取创出具有各自特色的社会公益项目,做大做强,做得有声有色。 相当长时期以来,宗教界的社会公益慈善活动随意性很强,被动应付比较多,就事论事的“小作坊式”运作,往往遇事只给钱不管效益如何,出了资就心安理得,“我做了,已经做了”,究竟社会效益如何,不管,也没法管。就整体而言,我省宗教界的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并没有形成合力,也没有产生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宗教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品牌还比较少。我们的现状是:量不小但分散(出资和项目),影响面小,且效益究竟怎样无从论证。因此,我省宗教界需要开拓系统化开展公益慈善事业的道路,加快品牌培育的步伐,增强“品牌”的社会辐射力,逐步做大做强宗教慈善事业。应当说,长期经营,形成“品牌”,规模化运作是宗教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方向,也是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规律。 实际上,宗教在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中,可以形成的品牌项目非常多,有传统的优势,更多是因应现实社会需要而发展起来的项目。比如,救灾(救急不救穷,每次需要时都很踊跃)、助学(帮助辍学孩子重返校园或帮助希望小学建设等)、扶弱(帮助社会弱势,老人、智障、聋哑等生存生活和学习)等等。实际上,我省宗教社会公益慈善品牌,已经在自觉不自觉之中初显端倪,有的已形成一定知名度,有一定规模,如,省佛协组织的梵呗音乐团的表演、省缘源书画院的成立、苏州寒山寺率先成立的慈善超市等;伊斯兰教为西部民族地区来我省的穆斯林服务、引导工作越来越显得重要(成立了民族驿站);天主教的敬老院、智障儿院;基督教的神学思想建设深入人心;道教的音乐、保健项目等等。我们应当继续用心做好,并逐步壮大。 我们还有更多的公益慈善项目可以发掘。比如,对我省少数民族困难群众的帮助,就是我省宗教界可以大有作为的品牌。这项工作省民委已进行了许多年,仍然还有两万左右的少数民族群众生活在贫困线以下需要帮助。宗教界完全能够为这项事业做得更好更多(伍贻业会长讲得很好,表达了宗教界为社会弱势伸出援助之手的强烈愿望)。我想,如果全省各宗教都能把对少数民族贫困群众的帮扶,纳入其关注的焦点,提供扶持资金和项目,相信我省困难少数民族脱贫致富将更快更好。 再比如,道德教化、心理慰籍项目宗教也有独到优势。最近,看到鸡鸣寺成立菩提轩心理咨询中心的信息,很受启发。宗教本身具有感化信众热爱、憧憬美好生活,投入事业、关爱家庭的义务,特别在信众心中有困惑、困顿时,通过教职人员的疏导,消除生活烦恼、化解工作矛盾、缓解心理压力,从而起到和谐社会作用。而且,面对各种可能出现的公众危机(诸如非典等),对待出现的多种特殊意外,用积极正确的教义教规去劝导信众,去引导广大信众正确地理解,今后也会越来越有作为。 再比如,对传统宗教文化的研究,对宗教典籍的整理和研究、对宗教哲学、伦理学、文学、艺术等优秀成分的弘扬,都有助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建设,又是我省宗教可以打好的一张品牌。最近,省宗教团体应当认真整理、挖掘和弘扬各种宗教的优良文化道德传统,各教都对自身的经典教义进行了整理,把和谐的内涵挖掘整理,编写系列丛书,把积淀于宗教中人类优秀的思想、艺术展现出来,为今天社会文明服务,这也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探索,是一件功德无量的义行善举,党和政府倡导保护和弘扬各宗教中优秀的文化成果,摒弃其中落后的糟粕。 三是建立我省宗教界从事社会公益慈善的运作机制,让宗教社会公益慈善举措更具计划性、目的性和实效性,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培育宗教品牌项目离不开公益慈善事业的机制创新和完善,要求我们更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社会公益慈善活动,从项目选择、论证评估、资金筹集、实施管理等各环节,都应当进行认真地研究,促进我们慈善事业的深化发展,实现我们服务社会,利益人群的目标。要以省市两级宗教团体为平台,整合宗教界资源。今后,省市两级宗教团体在制定每年工作计划或召开联席会议时,应当把开展社会公益慈善项目作为必定议题,进行研究,而且要由主要负责人抓这项工作。建议这次会议后,各宗教团体,分别开会专题进行一次研究,建立起从事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机制,不断推进我省宗教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真正为和谐江苏建设做出我省宗教界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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