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际社会的关系更为紧密,社会结构和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都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日益呈现复杂和多样化的趋势。在科学发展、和谐建设的政治生态环境中,在全球化不断加剧、深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宗教,注意到宗教的存在和作用,很多人接受了宗教的信仰,宗教的群众性越发突显。因此,处理好宗教关系,做好宗教工作越来越显得至关重要,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关系到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关系到对外关系和国家形象,关系到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新的考验。 十七大报告第六部分“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关于宗教工作的论述有两句话。第一句是“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对于增进团结、凝聚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句话明确重要性,宗教关系与政党关系、民族关系、阶层关系和海内外同胞关系,同是我国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中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大关系。第二句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句话说明怎么办,才能正确处理宗教关系、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这是十七大报告关于宗教工作论述的核心。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内容,概括起来就是“四句话”:全面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党的宗教工作“四句话”基本方针是一个整体:信仰自由政策是对待宗教的基本态度,是宗教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依法管理是根本要求,是促进宗教活动规范有序的必要举措;独立自办是重要原则,是在扩大开放条件下有效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有力保障;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是宗教工作的终极目标,是我国宗教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体现的就是“以人为本”,实现信教公民 “全面发展”。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质是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公民可以信仰宗教,也可以不信仰宗教,任何组织或者其他人都不能干涉。宗教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着人展开的,为有各种宗教信仰群众提供终极关怀和其他服务;宗教的根本利益也都是围绕信教群众的利益发生的。我国有一亿多公民信仰宗教,我省有四百多万群众信仰宗教,有那么多人信仰宗教、需要宗教的特殊关怀、特殊服务,作为执政党不能不关注这个群体,关心这个群体,维护这个群体的特殊利益。这就是宗教的三大特性之一――“关键是群众性”。 因此,我们首先要从认识解决问题,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所决定的,是党的内在因素和外在要求相结合的必然选择,决不是迫不得已,是实现广大信教群众人的全面发展的一个特殊方面。“我们必须真心实意地、而不是虚伪地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制定就是尊重宗教自身发展规律。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作为执政党一定要尊重宗教自身发展规律,不应当人为地干涉,或消灭,或助长。宗教的消亡比国家和政党消亡还要久远。所以,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强制手段,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是错误的也是不可能做到的。作为执政党一定要尊重宗教自身发展规律,对待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制定政策和法律,都必须从长考虑,从长布局,从社会发展规律着眼,不搞权宜之计,更不能搞短期行为。不应当人为地干涉,或消灭,或助长,这就是宗教的三大特性之一――“根本是长期性”。 因此,我们还要从措施上来真格的。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包括,为信教群众提供必要的组织活动、场所活动、教务活动、对外交流、办学培训、研究出版、财产支配等一系列的政策法律空间和必要条件。 三、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是属于“人民内部的思想问题”,“精神世界的问题”,“思想性质的问题”,而不涉及政治问题。这是确定“信仰上互相尊重,政治上团结合作”的认识基础。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根本出发点是使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上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民族复兴增添力量。宗教问题主要是认识上、方法上的问题,不能把群众问题上升为政治问题。当然,在特定的个案中,在一地、因一事可能引发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损害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矛盾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这就是宗教的三大特性之一――“特殊的复杂性”。 四、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其核心就是实现宗教思想、宗教组织制度和宗教活动的民族化、中国化,使其具有“中国特色”,关键在于团结引导。宗教与生俱来有六大社会功能:满足信徒终极关怀、助推公共道德教化、易于社会力量整合、施展公益慈善魅力、慰籍舒缓心理压力、担负文化传承责任。我们应当正确认识并加以引导,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 党和政府应当做到“五个支持”:一是支持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二是支持他们培养一批德才兼备的宗教领袖,并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三是支持宗教界自传好、自治好、自养好,固本强基,有效抵御境外利用宗教渗透。四是支持他们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多做贡献。五是支持他们展示各自有益和谐文化建设的活动平台,挖掘弘扬宗教哲学、伦理学、文学等优秀成分,开展宗教界书画艺术、音乐健康进步文化活动。 5、做好我省新时期宗教工作,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 江苏是全国宗教工作重点省份之一,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大宗教齐全 。全省有信教群众400多万人,有各类宗教教职人1万余人,有449名宗教界上层人士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省经过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5595处。全省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182个,全省有爱国宗教团体 206个,宗教院校12 所。多年来,我省宗教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着重抓好四个方面工作:落实宗教政策,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推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贯彻实施《宗教事务条例》,维护宗教界稳定;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有效抵御境外利用宗教渗透;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大力培养政治上可靠,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爱国爱教人才,发挥宗教在经济社会文化建设中积极作用。做好我省宗教工作,必须用科学发展观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 一是更加重视宗教的社会属性,而淡化其政治属性。多研究、积极主动地引导,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少戴滤色镜看待宗教。宗教工作好坏的衡量标准,应当是看宗教活动是否规范有序,是否团结稳定,是否能够发挥积极作用,而不是用以信教人数的多少来衡量。 二是改变宗教部门单打独斗、“包打天下”的格局。 宗教工作向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延伸,向企业、院校、社区延伸,向党员和广大群众延伸,最大限度的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参与度,形成宗教工作的社会化大格局管理机制。 三是完善管理,加强服务。把政府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提供个性化服务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管理有机整体。实现管理与服务并重,寓管理于服务中,在服务中体现管理。 四是服务开放、服务发展大局。立足民族性,增强包容性,体现时代性,形成我国宗教文化优势,夯实基础,主动应对世界挑战,有效抵御境外利用宗教渗透。 五是突出加强县级执法主体建设、完善到乡、到村(社区)工作网络。大力支持县级宗教团体建设,规范各类场所制度体系建设,推动基层及时化解矛盾、排解纠纷、破解难题的责任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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