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江苏省宗教事务局
苏民宗发[2006]30号
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民族宗教工作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各市民宗局、省各宗教团体: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苏发[2006]14号)、《全国民委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国宗局《关于在全国宗教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精神,我委(局)制定了《关于在全省民族宗教工作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共印26份
关于在全省民族宗教工作系统开展法制
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苏发[2006]14号)精神,并按照国家民委制定的《全国民委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国宗局制定的《关于在全国宗教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要求,结合我省民族宗教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全面贯彻党的民族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依法加强对民族宗教事务的管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
适应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适应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少数民族群众、宗教界人士以及广大信教群众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紧密结合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果,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增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和民宗工作干部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少数民族群众、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切实提高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
(三)工作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十一五”规划总体目标,按照全面理解和认真贯彻党的民族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深入贯彻实施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要求,安排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使民族宗教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服务改革开放、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研究解决民族宗教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在依法行政和服务群众的实践中教育干部群众。
坚持求实创新,与时俱进。研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民族宗教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任务,研究在民族宗教工作领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特点和规律,转变工作观念,改进工作思路,创新工作形式。
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针对民族宗教工作实际,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制定年度普法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以及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政策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努力提高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宗教界人士以及广大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宪法意识、培育民主法制观念、爱国意识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
(二)深入学习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深入学习宣传与群众合法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集会游行、社会治安管理、房屋拆迁、税收、房地产、建筑、出版、文物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少数民族群众、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行为,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加强依法维权、依法信访宣传教育,引导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
(三)深入学习宣传依法行政的相关法律
深入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等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学习宣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依法行政方针政策和依法行政基本理论,培育和提高民族宗教工作干部的法律意识,增强权责对等、依法履行职责等法治观念。
(四)深入学习宣传民族宗教法规
进一步深入、广泛地宣传民族宗教法规,拓展宣传的广度,加大对民族宗教工作“三支队伍”的培训面。拓展宣传的深度,紧密结合贯彻实施《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的实践,加深对具体条款的理解和认识,掌握执法程序和方式方法。
(五)坚持普法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
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依法行政。完善依法行政体制和机制,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严格依法行政程序,强化行政行为监督。完善和推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积极探索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
(六)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开展“法律法规进机关”活动,提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把法律作为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学习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建立和落实公务员学法制度,逐步实现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规范化: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把依法行政水平和效果作为工作考核内容;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管理和服务全过程。开展“法律法规进团体”、“法律法规进场所”活动。宗教工作部门要帮助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照章行事。宗教活动场所要采取“法律法规上墙”以及将法律宣传融入讲经、讲道等方式,向信教群众进行法律宣传。开展“法律法规进院校”活动,推进宗教院校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宗教院校要加强师资培训,开设法制教育课,保证授课课时和效果。组织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宣传月、宣传周等活动,营造学法用法的氛围。
三、对象和要求
(一)宣传教育对象
民族宗教工作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少数民族代表人士、民贸企业、清真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和民族社团负责人、民族聚居乡镇、村组的干部群众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员骨干、宗教团体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宗教院校教师、学生以及广大信教群众。
(二)工作要求
l、加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领导法制宣传教育。民族宗教工作部门领导要带头学法用法,树立法治观念,努力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大力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大力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坚持和完善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
2、加强民族宗教工作干部法制宣传教育。培养民族宗教工作干部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行政执法人员要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在录用干部时,要注重测试应试人员掌握法律知识的水平和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建立民族宗教工作干部法制学习培训制度,加强廉政法制教育,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3、加强少数民族群众、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宗教团体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宗教院校教师和学生以及广大信教群众法律至上的观念,提高维护法律尊严的自觉性。帮助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增强在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意识。
4、积极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多样化。认真总结多年来法制宣传教育的经验,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趋势,不断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手段。充分利用政府网站以及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办的刊物,组织刊登法制宣传教育文章,提供法律法规及规章咨询,宣传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杂志等大众传媒进一步扩大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知晓面。通过宣传板报、宣传专栏、知识竞赛、街头咨询、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
四、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构。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成立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切实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制度。我委(局)成立“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委主任(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主任(副局长)担任,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处长担任,各处室一位副处长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建立法制宣传教育激励监督机制。逐步建立评估考核和激励监督机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表彰奖励工作。
(三)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安排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四)培养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注意物色和培养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加强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政治、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
五、工作步骤和安排
“五五”普法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制定五年规划、编写教材、培训骨干,做好组织、宣传和发动等工作。各市制定本地区的宗教法制宣传教育的规划。
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至2010年。各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按照总体规划,制定年度计划,作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并适时进行检查指导。
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各级宗教工作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组织总结验收。我委(局)在各地总结验收的基础上,对全省宗教工作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